从江县人民法院
文 件
从法通〔2017〕8号
从江县人民法院
重大疑难、复杂执行案件会商会诊制度
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,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,形成集思广益、群策群力的工作氛围,建立高效、快速的联动工作机制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》要求,经广泛征求意见和院党组研究,决定建立本院重大疑难、复杂执行案件会商会诊制度。
第一条 案件分类
(一)立案后3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(法定需要扣除执行期限的案件除外);
(二)当事人多次到中央、省、州法院及相关部门上访,或因案件未能执行完毕,当事人表露出上访倾向的案件;
(三)上级法院督办、交办的疑难复杂案件;
(四)其他不能按期执结的案件;
第二条 会商定义
案件会商会诊是指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,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集中讨论,并提出执行意见、建议或解决办法的一种工作形式。
第三条 组织方式
(一)由具体承办人提出,经分管领导批准,并指定参加会商会诊人员。原则上于每月第四个周五上午为“执行案件会诊日”,确定的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。
(二)案件承办人需准备案情摘要,并做好工作记录;执行内勤人员要对该类案件做好登记,建立台账。
第四条 议程和形式
案件会商会诊主要以集中讨论的形式进行,由执行工作局负责人主持,议程包括:
(一)由承办人介绍案情,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,以及案件的症结;
(二)参会人员根据案情进行自由发言讨论,提出合理意见、建议或解决办法;
(三)在完成讨论、形成统一意见和建议基础上,由分管领导进行总结归纳,并按照统一意见安排工作任务。
第五条 工作落实
(一)由承办人按照会议形成的意见,送执行内勤人员记入台账,明确责任人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;
(二)执行内勤人员按照台账对责任人进行提前提示和预警,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或逾期完成的,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。
(三)承办人要定期向执行工作局负责人报告案件办理进度,并说明原因和理由。
(四)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个人在全院进行通报,并计入年终考核;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。
二○一七年四月十日